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工作事项督办制度(试行)
(2016年6月2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确保各职级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工作事项的范围
(一)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通过的文件、会议部署和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其他重要或专题会议的决议、决定实行落实情况;
(三)学院领导书面或口头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各科室和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向本单位人员书面或口头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事项督办的程序
(一)督办程序由上级对下级发起,采用先口头后书面的形式进行,由发起人签发《督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1)。
(二)各科室和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督办事项通知单》,须事先报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
(三)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的收发、传达、归档等工作。
(四)有关人员接到《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后,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工作事项督办结果的使用
(一)有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未签收《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的,视为拒绝接受行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于下一个工作日起停止上岗。其未上岗的时间由学院直接报送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有关人员未能按照《工作事项督办通知单》要求完成任务,在规定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由签发人向分管或联系院领导递交书面处理意见(或由学院办公室转交),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签发人逾期未递交书面处理意见,与有关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工作事项督办情况形成的结果作为相关人员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在实行本制度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对督办事项和处理办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本制度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并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负责说明。